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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

发布时间:2024-03-02 08:1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
 
 
据了解,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为,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完善入市用途和项目范围,调整入市方式等。
 
修订后的《试点办法》有总则;入市途径及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转让、转租和抵押,开发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四十条。
 
《试点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
 
文昌市可以试点探索利用镇(墟)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面向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住宅建设,但所建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关于入市途径及条件,《试点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星、插花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不得以入市为名突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规定,不得脱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单纯实施“小块并大块”来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关于入市方式,《试点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公开交易。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租范围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关于转让、转租和抵押,《试点办法》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租、赠与或者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抵押。
 
关于法律责任,《试点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违法违规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办理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及后续开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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