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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广告发布: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03-03 08:22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明确,房地产广告发布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明确,房地产广告发布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发布指引》出台,旨在梳理现行有效的房地产广告监管规定,提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防止产生违法广告风险,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广告监管法律规定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发布指引》顺应市场发展需要,站在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角度,将房地产广告发布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列举,便于广告从业者和房地产企业知晓和理解,督促其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站在宣传推广、助力实体经营增长的角度,通过鼓励房地产广告发布,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站在行政指导、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规范发布要求,向消费者明示必要信息的范围,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发布指引》由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四部分组成。适用范围方面,明确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适用本指引。发布要求方面,明确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明确主体责任4个方面。负面清单方面,明确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不适用的情形方面,明确了4种不适用本指引的情形。
 
其中,在负面清单方面,《发布指引》规定:
 
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
 
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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