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湖北:发布11例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30 08:29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有“非法经营和运输瓶装液化气”等11例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被列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有“非法经营和运输瓶装液化气”等11例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被列入。

 

 

为依法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梳理了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有“非法经营和运输瓶装液化气”等11例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

 

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和运输瓶装液化气)(荆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9 月 14 日 20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沙市区红门路与航空路交汇处装卸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71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69 只实瓶(13kg/瓶),2 只空瓶。查扣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厢式货车一辆。经检验,查扣的重瓶内物质为丙丁烷混合物,系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经查,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1 月间,陈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存储、经营液化石油气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68.2245万元,非法获利 13.3968 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三)处理结果

2023 年 7 月 29 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三千九百六十八元一角五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向公安机关退缴五万元、本院退缴八万三千九百六十八元一角五分)分别上缴国库。

 

4.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1 辆、厢式货车1 辆、液化石油气瓶 71 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二:周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和运输瓶装液化气)(随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 月 31 日,随县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民警在裴家岩居委会附近当场查获准备运输液化气进行销售的周某某。经现场指认周某某停放在砖厂内的轻型厢式货车里存有8 只50kg液化石油气实瓶、6 只 50kg 液化石油气空瓶、6 只15kg 液化石油气实瓶、9 只 15kg 液化石油气空瓶。经查,2022 年6 月至2024年1月期间,周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枣阳市某液化气站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并运回随县洪 —3—山镇销售。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金额达398360元,非法获利 79900 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三)处理结果

2024 年 6 月 13 日,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九千九百元,上缴国库。

 

3.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8 只50kg液化石油气实瓶、6 只 50kg 液化石油气空瓶、6 只15kg 液化石油气实瓶、9 只 15kg 液化石油气空瓶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王某某危险作业案(非法储存、倒装、销售和运输瓶装液化气)(黄冈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的家中现场扣押用于倒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共计219只及倒装工具。经查,1998 年以来,王某某多次用汽车、三轮 — 4 — 车等交通工具从外地灌装瓶装液化石油气运回浠水县,通过倒装和换瓶的方式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多年来,在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处从事煤气储存、倒装、销售等危险作业,经多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及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的现实危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处理结果

2022 年 12 月 28 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被告人王某某用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四:张某(甲)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瓶装液化气)(武汉市)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产业园栗庙新区附近一废弃货车内,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22个、空瓶 9 个。经查张某(甲)2021 年10 月1 日从张某(乙)处受让该藏龙岛产业园栗庙社区罐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2022年 —5—10 月、2022 年 12 月,郑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案例五)先后加入,三人合伙经营上述业务。经营期间,张某(甲)一伙将罐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储存于上述地点货车内,以货车储存、面包车运输的方式,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产业园内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评估,该“供应点”不具备从事燃气的经营条件,且存在危险作业的行为。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三)处理结果

2024 年 6 月 12 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扣押并保管于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 22 个、空瓶 9 个,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置。

 

3.追缴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 — 6 — 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五:郑某某、张某(乙)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储存和运输瓶装液化气)(武汉市)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产业园栗庙新区附近一废弃货车内,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22个、空瓶 9 个。经查张某(甲)(已另案处理、案例四)于2021年10 月 1 日从张某(乙)处受让该藏龙岛产业园栗庙社区罐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2022 年 10 月、2022 年12 月,郑某某、张某(乙)先后加入,三人合伙经营上述业务。经营期间,张某(甲)一伙将罐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储存于上述地点货车内,以货车储存、面包车运输的方式,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产业园内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评估,该“供应点”不具备从事燃气的经营条件,且存在危险作业的行为。郑某某、张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7—

 

(三)处理结果

2025 年 2 月 17 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3.向被告人张某(乙)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向被告人郑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扣押保管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的黑色vivox90手机一部、黑色 oppo 手机一部,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六:刘某某危险作业案(非法储存和销售瓶装液化气)(孝感市)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2 月 13 日,汉川市城管局执法大队联合汉川市马鞍乡综合执法中心,在刘某某位于汉川市马鞍乡家中现场查扣7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空瓶 37 只、实瓶37 只(经称量,共储存 433kg 液化石油气)。经查,刘某某在无任何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在位于汉川市的家中,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且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也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批准 — 8 — 证书,未取得任何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储存相关资质。被告人刘某某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三)处理结果

2023 年 12 月 4 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冯某某危险作业案(非法储存和销售瓶装液化气)(孝感市)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 27 日,民警在汉川市新堰镇S311 省道旁一经营门店及新堰镇冯湾村沿河路两处房屋内现场查获50kg液化气瓶空瓶 3 瓶、实瓶 1 瓶,15kg 液化气瓶空瓶50 瓶、实瓶54瓶,5 公斤空瓶 4 瓶、实瓶 7 瓶。经查,2019 年至2023 年6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无任何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也未办理液 —9—化石油气经营批准证书,未取得任何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储存相关资质。被告人冯某某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三)处理结果

2023 年 8 月 31 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冯某某的液化气瓶空瓶57 瓶、满瓶62瓶,由扣押机关汉川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八:胡某某危险作业案(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孝感市)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3 月 5 日,汉川市公安局民警与汉川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在胡某某位于汉川市分水镇家中,发现胡某某在无任何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储存有90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 — 10 — 实瓶 41 只。经查,胡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也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批准证书,未取得任何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储存相关资质。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三)处理结果

2025 年 5 月 13 日,汉川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九:汪某危险作业案(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武汉市)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3 月 13 日,江夏区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在汪某家中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 28 个、空瓶176 个。经查,2024年2月至 3 月 13 日期间,汪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向他人出售液化石油气。经评估,上述非法供应点不具备从事燃气的经营条件,且存在危险作业的 —11—行为。汪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三)处理结果

2025 年 3 月 17 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汪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扣押并保管于公安机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瓶28个、空瓶 176 个,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十:李某某危险作业案(非法经营、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鄂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3 月,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未配置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先后在鄂州市鄂城区丁家湾一私房内、文星小区等地,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并对外销售获利。李某某的储存地点丁家湾私房安全条 — 12 — 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风险不能接受,其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处理结果

2025 年 11 月 14 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一: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违法运输和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咸宁市)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1 月 13 日晚,张某某安排冯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到通城某气站灌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之后冯某驾驶该车行驶到五里镇政府十字路口路段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瓶装液化石 —13—油气钢瓶共计 227 只,其中报废钢瓶12 只、超期未检钢瓶18只,227 个瓶装液化气瓶质量共计 2841.85kg、货值17676元。经查,2024 年 12 月 7 日至2025 年1 月12 日,被告人张某某个人驾驶或雇请其朋友冯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先后11次(其中张某某驾驶 8 次)到通城县某气站,灌装货值共计168037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镇销售,张某某共计从中非法获利 19000 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三)处理结果

2025 年 11 月 17 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2.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9000 元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并标明“新闻投稿/论文投稿”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