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办法》聚焦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在优化缴存机制、扩大覆盖范围、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对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其中,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办法》聚焦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在优化缴存机制、扩大覆盖范围、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对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其中,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深圳市于2010年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在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深圳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新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有“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六章,四十九条。
这次修订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办法》明确,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固化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化解实践做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纠纷。
《办法》明确,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处理职工投诉,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
三是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成果,在本办法中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办法》明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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