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自然保护区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
据了解,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随着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等发生了变化;国家公园法出台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需要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措施相协调,并进一步优化完善。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通过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48条。
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有关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作了调整完善,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为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应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的条件,明确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同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再设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将自然保护区的管控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为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新修订的《条例》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加强日常巡护,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实施情况看,现行条例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有的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执行中造成一些矛盾和问题。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并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相协调,新修订的《条例》比照国家公园法关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的做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对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明确,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内不再保留自然公园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全部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不再保留;部分划入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强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通过法治化路径强化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与民生福祉之间的平衡,有助于推动各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发展生态农业、传统手工艺品等绿色产业,不断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构建“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让“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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