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出台《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管理、配售管理、封闭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明确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市区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出台《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管理、配售管理、封闭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明确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市区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
记者了解到,洛阳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实施主体或产权单位回购),面向洛阳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在筹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两种。
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在划拨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
采取收购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存量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质量按商品住房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在配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和县区住建局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配售。要求,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
在封闭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市区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县域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回购流程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购房人符合回购情形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优惠政策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实施主体提供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金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同期相关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由实施主体回购,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租金,并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档案,2年内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明确,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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