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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房屋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

发布时间:2024-01-17 17:33 来源:中工网

核心摘要: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等相关人员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等相关人员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据介绍,《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5条。
 
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实践,设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报告内容和鉴定结论报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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