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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发布时间:2023-12-30 07:14 来源:

核心摘要: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防范建设风险,日前,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防范建设风险,日前,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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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有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二十三条。
 
《管理办法》明确,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要求,集中建设投资工程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管理办法》强调,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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