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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新规 进一步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

发布时间:2023-07-07 17:5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从住宅规划设计品质、住宅建筑设计品质、住宅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住宅施工质量品质4个方面出台品质提升指引,进一步推动淄博市高品质住宅建设。

《规定》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不得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降低商品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品质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分期范围规模较大,能够通过机动车道(或消防车道)、集中绿地、游园、广场进行分界,且功能完整、分界清晰的,可按分界确定分期开发项目范围;换热站、水泵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燃气调压柜等设施,应规划设置在首期项目,并纳入首期项目开发建设。

分期开发项目内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园林景观平面图、效果图以及商品房住宅品质提升内容,并将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园林景观、市政设施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不得低于三星级,鼓励提供四星级、五星级高品质物业服务。

《规定》强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统一使用《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行为。附加条款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全体业主明确一楼是否带院,设备平台不应封闭,不能在楼顶、公共空间(绿地)、个人权属小院或公用绿地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围墙等内容。

同时,此次《规定》的出台,在《规划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方面,增加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相关内容,对设计要求、规划指标、维护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筑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方面,住宅层高提高至3米,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每个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且取消连廊,各单元无障碍设施,储藏室无线信号覆盖,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防潮等,均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方面,修改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与规划审批总平面图、绿化施工图、公示示意图、绿化竣工图一致。

《施工质量品质提升指引》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提升交付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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