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09:30 来源:海南日报

核心摘要: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二是注重弥补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三是鼓励支持外资来琼发展养老产业。

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二是注重弥补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三是鼓励支持外资来琼发展养老产业。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从业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两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据介绍,《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校舍等有效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条例》还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建设国际养老康养社区,提供国际标准的养老服务。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0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