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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十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被通报

发布时间:2026-06-25 07:21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水利部发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

 

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十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被通报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佳)  日前,水利部发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种类型的十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水利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种类型的十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被通报的十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是: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多家企业围标案

 

2024年4月,安徽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组织20家企业对安徽省某灌区项目实施围标,通过集中控价、拉低整体报价的方式干预评标基准价,最终该项目由关联企业中标,中标价8040万元。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5月,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6年2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20家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964.8万元。安徽省水利厅同步对全部涉事企业扣减信用分值。

 

案例2:跨省团伙操控多家企业资质围串标牟利案

 

自2020年起,刘某飞、李某军等人通过合作联营模式,取得8家企业在湘赣两地的经营权,组建涵盖水利、公路领域的运营团队。该团伙长期利用挂靠、管控的企业资质,在湖南、江西等地参与水利、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实施围标串标,通过收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出场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水利、公路领域项目191个,涉案总金额30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扣押、追缴赃款300余万元,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后续均被依法追责。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3年2月23日,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云南省临沧市某水库工程项目。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工程业绩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关于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事企业罚款20.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4:两家企业伪造资质材料骗取西藏河道治理项目中标案

 

2025年8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藏自治区林周县某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林周县水利局查实,两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林周县水利局依法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分别处以19.2万元罚款,并限制两家企业3年内参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投标。

 

三、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5:内蒙古乌海市招标人代表马某违规评标、收受好处费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河槽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总经理李某某,邀请水利领域专家马某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项目评标。开标前,李某某提前告知马某优先关注标书页数较多的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马某利用招标人代表身份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该公司中标后,马某收受其感谢费1万元。2025年9月,马某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5年11月,马某被乌海市水务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6:安徽省评标专家王某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案

 

2024年5月,某河道管理局退休人员王某,利用其安徽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身份,在某县高标准农田水利配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人,违规为特定投标人抬高评分、干预评标结果,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先后收受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贿赂共计10.6万元。案发后,王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王某被所在单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6年1月,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企业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只收取管理费用、不履行施工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7: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转包水利工程案

 

2021年,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安徽某河道治理工程后,未按规定自行履约施工,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给自然人叶某施工,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相关税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2025年11月,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罚款10.4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5万元。

 

案例8:齐齐哈尔两家企业违法分包山洪沟治理工程案

 

2024年3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中标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两项山洪沟治理工程,中标合同金额分别为862.0万元、846.7万元。经查,两家中标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水务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整改,分别处以合同金额0.65%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5.6万元、5.5万元。

 

五、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9: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李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21年,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插手干预辖区水毁堤防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防洪工程等多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施工企业现金共计4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此外,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10:安徽省某县农水局曹某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串通投标案

 

2023年12月,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为谋求某河道改造提升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标,勾结时任某县农水局工作人员曹某。曹某违规向杜某某泄露该项目评标专家组信息、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等招标投标资料。杜某某将上述资料提供给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终,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9亿元价格中标。2024年4月,曹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5月被依法逮捕。2025年3月,曹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通报强调,招标投标主体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以案为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筑牢诚信底线。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从业群体,聚焦突出问题,严格查办案件,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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