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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26-05-27 07:21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这是关乎4亿多“人户分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实施意见》要求,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这是关乎4亿多“人户分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实施意见》要求,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基本公共服务连接千家万户,关系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国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但未落户的群众超过2.5亿人,其中,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有1.3亿人,再加上随迁子女和老人,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1.7亿人左右。这类群体最关心的是稳定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务权利,让能进城、愿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更快更好融入城镇。

 

近年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大约四分之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持居住证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均可享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有政府购买学位的比例提高到97%,更多新市民获得公租房保障、在城市参加社保,异地就医备案服务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同时也要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仍需拓展、质量还需提升,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配套政策还有待完善,适应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还不健全。

 

我国的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广大新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国务院制定《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意见》聚焦未落户常住人口在教育、住房、社保、医保、就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急难愁盼,提出一系列增量政策、细化举措和实施要求。

 

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二是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是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是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五是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加强对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

 

六是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意见》制定了七项支撑保障措施。要求,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

 

强调,要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人口流入地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安排,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提供紧缺基本公共服务。

 

解决好住房问题,让未落户常住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内在要求。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5月2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住建部持续优化公租房供给,努力向未落户常住人口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抓好三方面工作:

 

完善政策制度。指导各地在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城镇工薪群体等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公租房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住房保障,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的家庭;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保障对象配租实物房源,另一种是发放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自主租房。

 

加大保障力度。指导各地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科学确定住房保障目标,优化公租房供给。2008年到2025年,全国共建设筹集约1600万套(间)公租房。到2025年底,有140多万户困难群众正在领取货币补贴。部分有条件的市县结合自身需求和保障能力,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了农民工等未落户常住人口,累计有300多万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民工获得了公租房保障。

 

提升管理质效。健全公租房申请、轮候、分配、使用、退出全流程管理机制。在申请轮候环节,各地制定出台了准入条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了公租房轮候库,实现了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多部门联合审核。在运营管理环节,我们推动各地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县统一接入全国的公租房信息系统,开通了线上申请办理渠道,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将细化政策举措,指导各地优化公租房政策,制定完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准入条件,明确就业、居住年限要求,住房、收入困难标准。有序实施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及时纳入公租房轮候库;依托轮候库掌握需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实施保障。加强运营管理,引进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公租房,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以“常住地提供、户籍脱钩、均等享有”为核心,针对4亿多“人户分离”群众的急难愁盼,在教育、住房、社保、医保、就业、社会救助六大领域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并配套财政、土地、区域协同、数字技术四大支撑机制。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里程碑式文件,对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释放内需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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