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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违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5-12-08 07:24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据了解,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强化监管责任,2003年,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对《办法》进行了修正。

 

经过多年实践,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罚”现象;部分执法仅罚款了事,不督促整改,隐患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层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能力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上限偏低,与违法收益不成比例,震慑力不足;多部门职责交叉,存在“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并存现象;部分条款与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对新兴行业、新业态覆盖不足。

 

为适应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放管服”改革;解决原办法与新形势不适应问题,规范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2025年对原《办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办法》明确了处罚主体、程序和标准,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有关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强调,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订全面升级了安全生产处罚体系,呈现八大亮点:

 

一是处罚种类全面扩容。新增三大处罚类型,使处罚体系更完整:增加“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及设备”,扩大经济制裁范围;增设“降低资质等级”,强化对靠资质生存企业的惩戒;新增“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形成更精准的行为管控。

 

二是阶梯式处罚机制创新。首创“三级分类+差异化处罚”模式:基础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教育为主,可不予罚款;加重类,重复违法或轻微危害,给予罚款+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产;特殊类,严重危害或导致事故,给予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责。对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轻微的,明确可不予处罚,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并重”原则。

 

三是罚款标准大幅提升。全面上调罚款额度,增强法律威慑力:一般违法行为罚款,从最高3万元→5万元,个人罚款上限从1万元→2万元;特殊领域 (如危化品) 罚款,部分情形可按原标准数倍处罚,最高可达原规定5倍;对严重违法企业,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为原处罚的3%,直至整改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事故的,可处上年度收入30%-80%罚款。

 

四是违法分类与精准处罚。首创违法行为“三层次分类”体系:按违法主体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按违法性质分,基础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行为、应急管理等;按危害程度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对应不同处罚幅度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设立“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招投标等,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格局。

 

五是处罚程序更加规范。四大程序优化提升执法公信力:时限明确,立案→调查→决定→执行全流程时限管控,最长办案周期从 90 天→180 天;分级备案,建立处罚决定分级备案制,重大处罚需向上级部门备案,强化监督;听证范围扩大,将“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纳入听证范围,保障当事人权益;执法规范,明确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六是首次违法不罚清单制度。系统建立“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明确近三年未发生事故、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各地可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

 

七是责任追究精准化。强化三大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安全负首要责任,罚款上限提至年收入 80%;监管责任,将处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监管不力者追责;中介机构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资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追究连带责任。

 

《办法》为住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住建领域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实行闭环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重点放在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建筑市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治理。

 

新修订的《办法》构建了“严而有度、宽严相济”的现代化处罚体系,通过明确处罚标准和程序,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我们要强化责任、优化程序、调整标准,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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