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我国规范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13 07:07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为深入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深入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其行为是否规范、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能否实现竞争择优的初衷。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定,为招标人划定了行为边界。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规范招标人权利行使、加强招标人监督等方面,探索实施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招标人主动负责、依法履责。

 

但也存在,一些招标人有权不行、有责不担的情况。比如,有的招标人不考虑项目特点和招标成本收益,“一刀切”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搞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者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有错不纠。这些问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投标功能发挥。

 

为深入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旨在通过明确招标人全流程责任边界,解决招标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和督促招标人履职尽责,主动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

 

《指引》共有8章42条。从招标投标全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关于标前工作,《指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依法不招标的情形,要求招标人科学论证是否招标,加强招标方案策划和内设机构管理。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关于招标和投标,《指引》要求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采取防范低于成本价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压实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保函核验等方面的责任。

 

关于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引》要求招标人规范履行开标流程,处理开标异议,评标环节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并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和履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定标,《指引》要求招标人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和中标候选人核验,落实定标责任,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评标专家履职评价等具体要求。明确,招标人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关于履约管理,《指引》要求招标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资料,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

 

关于监督管理,《指引》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规管理责任,要求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法问题线索,并从纪检、审计、国资监管等方面加强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管。明确,招标人在设置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核验中标候选人中标条件过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指引》针对实践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引》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开展招标。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设置异常价格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避免恶性价格竞争。提倡采用集中招标等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对涉密、应急、使用专有技术、分包工程等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

 

《指引》要求招标人规范行使法定权利。压实招标人抵制和纠正违规行为的责任。对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定异常投标的核查标准,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异常投标。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人代表报告和纠正评标专家违法活动,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指引》要求招标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落实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强化档案资料保存,常态化开展招标后评价。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监管从“程序合规”向“实质治理”转型。通过压实招标人责任、强化技术赋能、完善监管协同,有望从根本上破解市场顽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并标明“新闻投稿/论文投稿”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