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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观察|筑牢供水安全法治基石 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6-02-27 15:05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核心摘要:供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2026年2月11日,第831号国务院令《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供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2026年2月11日,第831号国务院令《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一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条例》将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核心目标,明确水质标准、服务承诺、应急保障、投诉处理等刚性要求,从法律层面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把供水安全这一最基本民生保障落到实处。二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农村规模化供水已覆盖71%的农村人口。《条例》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统一适用范围,打破了城乡二元供水格局,为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撑。三是提升供水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面对供水设施老化、水源风险增加、“最后一公里”管理缺位等新挑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构建起覆盖全面、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体系,推动供水行业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

 

构建供水全生命周期安全屏障。一是强化水源保障,筑牢安全“第一道防线”。《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明确要求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同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二是夯实设施基础,规范供水服务。《条例》强调要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厘清双方权责,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三是加强设施运维,守护“最后一公里”。《条例》明确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对既有设施由政府组织逐步移交。同时要求供水单位公开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打通供水“最后一公里”的堵点痛点,实现从源头到龙头全程可追溯、可监管、可问责。四是健全应急体系,提升安全韧性。《条例》专设“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预案制定、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守住供水安全底线。

 

凝聚协同共治强大合力。供水事业是公益性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协同发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一是政府要当好“掌舵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二是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等要当好“执行者”。《条例》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置、水质检测能力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服务要求以及责任义务。此外,《条例》要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责关系。三是社会力量要当好“参与者”。加强《条例》宣传普及,提升用户节水意识、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投诉渠道监督供水服务,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供水事业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供水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为遵循,锚定供水安全目标,贯通全生命周期管理,凝聚协同共治合力,不断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与服务品质,以坚实法治基石护航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美好生活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持久可靠的供水保障。(李昂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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