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新管理条例实施,安徽建筑市场管理有了“新标尺”

发布时间:2021-03-02 15:07 来源:安徽日报

核心摘要:近日,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月 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月 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改,对繁荣建筑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五”以来,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不断增强,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带动近200万人就业。然而,条例实施以来,建筑市场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串标围标、最低价中标等制约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乱象,此次《条例》一方面从招标人、投标人不同角度出发,理顺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关系,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歧视待遇、相互串通、低价竞标等手段影响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杜绝因招投标埋下的各类隐患;另一方面,从客观情况出发,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报价的情况,作出程序性指引,在兼顾市场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
  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分工细、影响广等特点,在建设工程承包单位选择时,需要考虑资质资格、设施设备、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重因素,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中标后进行转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条例》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同时,为简化小型工程的报批手续,《条例》一方面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另一方面,重申对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宽严相济,高效监管。
 
0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