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安徽:工程总承包类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12 08:0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和货物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和货物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 ,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QQ图片20190910101202
 
关于招标,《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设置并公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不得设定所用的投标计价软件,不得要求投标单位承担清单工程量和材料价格变化的无限风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内容设立材料调整品种和范围。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关于投标,《办法》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和货物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 ,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关于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办法》就招投标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