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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新政: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有条件调整和转让

发布时间:2025-11-26 07:20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成都市住建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规定,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整体转让。转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并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承接原有履约责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佳)  日前,成都市住建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规定,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整体转让。转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并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承接原有履约责任。

 

 

据了解,成都商住项目失衡,商办资源闲置,部分区域写字楼空置率高,商业综合体同质化严重,大量空间“建得起、租不出”,商办空置率长期高于15%;自持物业负担,开发商因承诺“自持商业物业”背上沉重包袱,资产无法变现却需持续投入运营成本;存量住房沉淀,部分配建自持租赁住房无法上市交易,造成资源浪费;土地资源紧张,成都部分区县年均新增建设用地仅191亩,土地开发强度逼近“天花板”。今年7月虽出台“新政17条”,提出“推进盘活存量”,但对自持租赁、商办改建、预售资金跨业态统筹等关键堵点缺乏细则。

 

为打通“存量-流量-增量”通道,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3 部门出台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政策措施。

 

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有利于优化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缓解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解决“商住脱节”问题,打造完整生活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通知》从“完善商住项目进度挂钩机制、允许存量商办功能兼容转换、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有条件调整和转让、推动存量住房实现销售盘活”四个方面,打出存量资产盘活“组合拳”。

 

在完善商住项目进度挂钩机制方面,明确,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住宅项目超出当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要求的预售资金,土地受让人可按商业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支取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直至商业项目建成投运。

 

在允许存量商办功能兼容转换方面,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等前提下,允许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严防“以租代售”。

 

在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有条件调整和转让方面,明确,适当优化调整自持要求。对土地受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可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三条的现行要求申请调整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对由原自持比例调整至现行最低持有比例要求的调减部分,企业可分割销售转让。但分割销售的最小转让单元不小于整层或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不得向个人转让销售,分割销售后不得再次分割,严防形成“类住宅”。

 

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规定,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因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资产剥离单独管理进行资本化运作等需要,需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整体转让的,经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监管主体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整体转让。转让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并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承接原有履约责任。

 

在推动存量住房实现销售盘活方面,明确,对原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配建自持租赁住房,符合条件,允许存量自持租赁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上市交易。

 

《通知》首次在市级层面明确“商改租”、自持商品住房转商品房、自持商业分割转让的操作路径,填补了成都存量再利用的制度空白。

 

这些政策措施是成都应对城市发展新阶段的重要制度创新,通过“激活-流动-融资-功能优化”的闭环设计,既解决当前市场痛点,又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为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存量资源盘活新模式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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