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多维度发展成果:
培训规模持续扩大。各地依托“线上+线下”融合模式推进继续教育。如,青岛市2024年培训专业技术人才超46万人次,其线上学习平台注册人员达20.29万,线下建成国家、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39家。
资源整合能力提升。通过政产学研协同,推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培训。例如,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项目覆盖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由高校承担核心教学任务,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
战略导向性增强。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开展专项培训,如青岛市2024年通过高级研修班培养海洋装备、数字工程等领域人才1万余人次,乡村振兴领域培训近10万人次,实现继续教育与战略需求的精准对接。
但是,当前继续教育仍存在一些短板。如,内容与需求脱节,课程体系偏向传统技术,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领域覆盖不足,难以满足工程技术人员应对产业升级的需求。
资源分配不均衡,区域间、行业间差异显著,部分中西部地区及传统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覆盖率低,优质课程资源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
成果转化效率低,培训多以理论授课为主,缺乏实践场景支撑,导致工程师所学技能难以快速应用于实际工作,与企业生产需求脱节。
制度衔接不紧密,部分企业未建立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的联动机制,员工参与积极性不足,且经费投入、学时管理等缺乏统一规范。
为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面向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制度设计。
《规定》从“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和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四个方面,就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明确了22项要求。
《规定》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60学时。工程技术人员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定点帮扶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规定》明确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以及工程技术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应当掌握 的政策法规,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专业能力,工程师应当具备的协作创新、数字思维、绿色低碳等职业素养,以及行业发 展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规定》提出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九种方式:
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高级研修项目、专家服务基层等活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工作后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学位)教育并取得证书;
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工程技术相关研究课题;
获得工程技术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公开发表工程技术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工程技术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技术手册,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
担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 (报告)人;
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
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规定》强调,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 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工程技术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 并通报给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