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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亮剑:跨省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案被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24 07:18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其中,吴某友、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情况下,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江苏省启东市的两处废弃鱼塘,进行倾倒并覆土掩埋,被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其中,吴某友、邓某等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情况下,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江苏省启东市的两处废弃鱼塘,进行倾倒并覆土掩埋,被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近年来依法加大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

吴某友、邓某等人跨省(直辖市)非法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

——从重处罚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基本案情】

吴某友、邓某等人于2022年在江苏省启东市寻找到两处废弃鱼塘作为垃圾填埋点,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情况下,吴某友、邓某等人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上述鱼塘,进行倾倒并覆土掩埋。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铜、铅、铬、镍、锌、钡、挥发酚及氟化物,地下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三级标准。涉案混合垃圾系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涉案清运处置费用经评估约为170万元,已由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友、邓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友、邓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因被告人吴某友、邓某等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多方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友、邓某等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非法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沿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持续推进,城市建设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处置费用高昂等原因,个别犯罪团伙将上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跨省(直辖市)转移、倾倒至周边县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吴某友、邓某等人酌情从重处罚,将有力促进传统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绿色清洁高效的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了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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