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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发改委:支持民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0-07-12 20:57 来源:

核心摘要:中华建设网讯 7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

中华建设网讯  7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
 
国家发改委指出,在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面,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
 
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意见》还明确要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在不影响铁路路网完整统一的前提下,可研究将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开招标,单独组建项目公司。
 
同时,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还提倡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拓展民营企业参与领域。例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获取航空货运国内和国际航权;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PPP模式等。
 
在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城市智慧停车设施建设方面,相关部门将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市智慧停车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下一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将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收入,税费优惠政策将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意见》明确,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
 
《意见》具体规定,对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交通基础设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尾款、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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