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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发布时间:2023-11-21 07:2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住建部图
 
据了解,工信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将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安排,在试点实施中,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产品准入试点,要进行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二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三是应急处置,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在试点实施中,如果出现问题,将实行暂停和退出机制。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在试点实施中,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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