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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2023-02-22 07:57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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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资产收益特征等与传统股权投资存在较大差异,为此,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框架下,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试点要求募集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不动产投资试点。
 
根据规定,参与试点工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须股权结构稳定、公司治理健全,实缴资本符合要求,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具有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和不动产投资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有,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
 
根据规定,试点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有自然人投资者的,自然人投资者合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投资方式也将有一定限制。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符合一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扩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QFLP方式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据了解,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发布具体工作指引,细化工作要求。将根据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完善试点政策和规则,支持私募基金不断丰富产品类型。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二十一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新增产品类型。要求试点先行;二是明确适格投资者及基金运作要求;三是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提升不动产基金运作灵活度;四是防范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测,严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投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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