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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调整

发布时间:2019-07-20 09:44 来源:

核心摘要:7月18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健全价格收费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7月18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健全价格收费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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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存在区域不平衡现象,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仍低于东部地区,面临着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短缺、收费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谋划,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薄弱环节,加快补齐短板。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鼓励以城带乡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推动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组织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清单。
 
要完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统筹利用支持污染防治、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的各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审核和资金监管,避免重复支持。积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严格重诺履约,细化实化配套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其依法合规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加大地方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推荐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
 
要鼓励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府投资的已建成运行和在建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处理设施平稳达标运行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等多种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服务片区管网打包一体化、专业化建设、运行、改造。
 
要健全价格收费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混合性垃圾收费标准。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市场化改革,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协商定价。
 
《通知》强调,各地要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提质增效、确保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开展存量垃圾堆放点、不规范填埋场的污染监测和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加强定期监督检查,加大监管频次,严厉打击污水直排、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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