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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要求新建民用、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

发布时间:2019-03-12 09: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核心摘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工图未正式送审的项目应依据《通知》相关要求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工图未正式送审的项目应依据《通知》相关要求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通知》为准。
 
《通知》强调,新建建筑是指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建设性质选为“新建”的项目以及建设性质选为“改建”或“扩建”,且包含“新建独立单体”或“拆除重建单体”的项目。
 
《通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实施的范围,一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二是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对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三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四是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五是当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六是技术条件特殊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调整预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通知》对装配式建筑的指标提出如下要求,2016年4月1日以后完成报建或项目信息报送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报建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报建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2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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