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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

最高法:查封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发布时间:2020-01-07 11:29 来源:

核心摘要: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1、对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  
  • 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  
  •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2、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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