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主要有两处:发文机关由原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现市住建委,具体业务受理部门由“区(县)房管局”调整为“区住建委”;原“房地产权证”更名为“不动产权证”。

据了解,2015年11月,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2020年11月19日到期。根据工作需要,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修订重发。
《通知》修订的内容主要有: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发文机关由原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现市住建委,具体业务受理部门由“区(县)房管局”调整为“区住建委”;结合实际原“房地产权证”更名为“不动产权证”,其他内容不变。
《通知》就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通知》明确,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买房的职工(住户),应当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后,方可续购全部产权。
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
《通知》规定,1999 年 6 月 30 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999 年 6 月 30 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购房人应按购房款 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