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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华元:修订《建筑法》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9-03-06 14:49 来源:

核心摘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邱莎 通讯员 程超 韩成林)“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21年,随着建筑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修订。”今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提出关于修订现行《建筑法》的议案。
 
陈华元
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华元

建筑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业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造技术落后,缺乏必要的组织变革、技术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国际竞争力不强。陈华元介绍:“建筑业法规不完善以及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存在滞后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之一。”
 
陈华元指出,现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系统性不强。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类型建筑领域中发挥作用。二是对建筑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够。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无法适应国内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形势。三是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少,且没有强制力,致使发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以上问题,陈华元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调整《建筑法》名称、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将《建筑法》改为《建设法》,提高系统性、普适性和严谨性;扩大调整范围,将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为“建设工程”,按照国际公认概念,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适用范围调整后,适用主体将随之调整。
 
二是顺应国际化进程,消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为防止建设单位抽逃资金或拖欠工程款,实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调承包人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为的法律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双方权责对等;增加发包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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