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让居民上班上学出行更方便,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不少于1.5平方米。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
1政府要与开发商签合同 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
根据意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优先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对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建设棚改安置房部分。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对同时在建棚改安置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保证棚改安置房项目顺利建成。
合理确定棚改安置方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销售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地选择的购买房源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选址要考虑交通便利 满足居民出行就业需求
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求学、出行的需要,选址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尽可能将棚改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棚改项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其中,住宅间距的确定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大城市容积率多层不宜超过1.7,高层不宜超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中心区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区域不低于30%。公用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合理配置停车泊位,泊位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5。
3道路、通信、水电气热等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明确,要保障配套设施落地,做好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要与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求。
要在棚改项目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创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绿色环保工程。棚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优化户型设计,卧室、起居室要满足采光要求。开间宜大于2.7米,进深、开间比例以6:4为宜,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米。设计中还应考虑主体建筑与外部连接的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