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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最高可获500万元补贴

发布时间:2023-12-03 07:5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发展战略,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深圳市制定了促进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从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四个方面,推出了17项举措。
 
深圳市规定,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
 
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
 
深圳市要求,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深圳市强调,要优化完善风投创投机构的商事登记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
 
要建立“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为一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退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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