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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收费进行整治

发布时间:2023-08-25 06:56 来源:

核心摘要: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据了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一直是居民高度关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业主对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标准、内容等不了解,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业主拒交,或者物业服务人重复收取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间的矛盾。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以及装饰装修收费标准不一致、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取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饰装修管理保证金,并将居民生活垃圾纳入到物业服务统一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通知》强调,要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要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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