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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征求《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2 07:17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函,征求《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函,征求《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住建部图
 
据了解,所谓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标准》规定,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
 
《标准》明确,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的;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未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的;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标准》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的;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标准》明确,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的。
 
《标准》规定,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的;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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