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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0-11-03 08:02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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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省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
 
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省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
 
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湖北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0年10月底前)。
 
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
 
1.分类登记统计。2020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排查。对所辖行政村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整治提升(2023年12月底)。
 
1.重点整治。以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章立制。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目标,湖北省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
 
《实施方案》要求,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
 
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实施方案》还印发了《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根据职责分工,湖北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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