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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发布时间:2020-06-13 09:15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其中,要对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进行调查与评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其中,要对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进行调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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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普查内容: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通知》规定,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通知》强调,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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