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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9-12-17 08:05 来源:

核心摘要:为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日前,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日前,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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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管理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各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统一在该账户归集。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测算工程造价过低,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住建部门可暂停其它相关业务,并由住建部门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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