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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重大项目专项补助可达前期总费用60%

发布时间:2019-11-10 08:27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办法》规定,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 60%,同一年度同一省(区)补助标准应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各省(区)可以在本省(区)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办法》规定,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 60%,同一年度同一省(区)补助标准应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各省(区)可以在本省(区)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 10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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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的支持范围: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东北振兴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对东北振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东北三省一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议定的东北地区跨省区合作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委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的规划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等。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办法》就监督检查提出了要求: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的;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的;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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