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出10项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的举措。提出,到2026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政策和技术体系基本建立;到2027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新建农房基本达到...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出10项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的举措。提出,到2026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政策和技术体系基本建立;到2027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新建农房基本达到现代宜居农房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农村危房改造持续推进,完成大量危房解危工程,建立了常态化排查与分类处置机制,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实施农房改造18.09万栋,培育102个浙派民居特色美丽宜居村庄;推进“四房共改”(自住房微改精提、古民居修缮、危旧房整治、闲置房盘活),乡村风貌明显改善。“农房浙建事”应用贯通,实现建房审批、安全管理、危房改造等“一网通办”“一屏统管”,跨部门数据共享减少重复审批,基层履职效能提升。修订了农房设计导则,制定了绿色技术指引与适宜技术目录,推广高性价比技术材料,专业企业与技术人员下乡参与度提高,农房建设标准化水平提升。
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部分自建房缺乏专业设计,结构安全、节能保温、通风采光等指标不达标;地域特色不突出,存在“千村一面”现象,与浙派民居建设要求有差距。审批流程虽简化,但部分地区存在部门协同不足、监管缺位;使用维护阶段缺乏长效机制,农房安全巡检、维修服务、老化更新等体系不健全。
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宅基地闲置与农房空置并存,盘活渠道有限、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资源浪费问题未根本解决;部分农房改造重建设、轻运营,后续效益发挥不足。农村建房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技术服务下乡“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资金投入依赖政府,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金融支持、保险服务等市场化机制尚未成熟。
为完善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 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理念,围绕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和缩小城乡居住品质差距,完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打造专业化设计、便利化建造、规范化管理、集成化服务的农房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彰显浙派民居特色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
提出,到2026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政策和技术体系基本建立;到2027年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高效运行,新建农房基本达到现代宜居农房要求。
《实施意见》从“健全农房设计管理和服务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审批事项办理便利度、加强农房建设和使用规范化管理、完善农房建设和使用服务体系”四方面,提出了10项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的举措。
在健全农房设计管理和服务机制方面,核心是设计提质,让农房既安全又有特色。《实施意见》要求,提升农房设计水平。以保障结构安全、优化居住功能、引导绿色节能、塑造特色风貌为重点,制定农房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标准,指导农房设计和低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加强非低层农房的设计管理。推行施工图审查服务。鼓励乡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细化本区域农房建设风貌引导要求,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农房勘察和设计。
完善通用图集服务。在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系统中建立全省共享的通用图集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通用图集库中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可以使用的图集范围。建立通用图集使用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并与政府采购图集编制服务、提供农房设计费用补助等挂钩。
在提升农房建设审批事项办理便利度方面,核心是审批提速,让建房既规范又便捷。《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和优化审批事项办理。简化优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加强地质灾害源头管控,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低层农房和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非低层农房,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依托农房系统实行审批服务一网通办,系统中产生或者已经采集的数据以及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不需要建房村民填报或者提交有关材料。
在加强农房建设和使用规范化管理方面,核心是管理提标,让农房安全有长效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农房建设综合监管机制。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特别是重要节点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风险隐患,依职责查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或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不少于20%的在建农房。
完善农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定农房安全巡查与整治规范。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调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乡村建设工匠、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共治机制。
推动农村危房分类治理。加快推进农村危房采取拆除、改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解危,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农村危房进行收购、置换、承租后统一修缮解危。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对未改造户主动上门走访,了解改造需求和困难问题,“一户一策”提供精准服务。
在完善农房建设和使用服务体系方面,核心是服务升级,让建房有全面支撑。《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技术人才支撑。组织发动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和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参与农房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农房施工业务、吸纳乡村建设工匠。完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认定、评价等制度。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保障。
强化数字赋能和科技应用。围绕农房全生命周期拓展便民惠民服务场景,拓展应用物联网、无人机、人工智能辅助等技术手段。提高农房、宅基地管理等系统的使用率,加强与“不动产智治”系统的对接,实现审批、管理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充分共享。推广适用于农房建设改造的技术、材料、工艺,鼓励应用装配化建造和装修方式。
创新农房体检、保险、贷款等服务。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开展定期房屋体检。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房“保险+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合理期限的农房建设、经营贷款。
《实施意见》是浙江落实“千万工程”、缩小城乡居住品质差距的关键政策,核心是构建“建房-使用-维护-处置”全链条管理机制,到2027年实现新建农房基本达现代宜居标准,以系统化改革推动农房从“安全底线”向“品质标杆”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