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零首付”“首付贷”购房风险警示。指出,“零首付”“首付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通常还须借助于签订阴阳合同、高评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来实现。这不仅大大增加购房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还存在较大...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零首付”“首付贷”购房风险警示。指出,“零首付”“首付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通常还须借助于签订阴阳合同、高评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来实现。这不仅大大增加购房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还存在较大的骗贷法律风险。
据了解,近期,又有媒体报道,部分开发商及中介通过“首付贷”“高评高贷”等违规操作诱导刚需客户“零首付”购房现象,为防止此类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就“零首付”“首付贷”购房的相关风险警示。这不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一次发布警示,2024年8月,该局便在官网发布了《关于“0首付”购房风险警示》。
警示指出,早在2017年,住建部、央行、银监会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
“零首付”“首付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通常还须借助于签订阴阳合同、高评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来实现。这不仅大大增加购房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还存在较大的骗贷法律风险。
“零首付”“首付贷”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行为,无法在网签合同中明确约定,更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银行不能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将会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购房者也很难依法追责索赔。
“零首付”“首付贷”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预先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屋价格,再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争议,因此当事方可能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严正警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对违规、违法开展“零首付”“首付贷”销售商品房、提供“零首付”“首付贷”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据悉,所谓“零首付”“首付贷”,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购房者则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与手续费等。以上形式被称为“他方垫资”。对于购房者来说,承担了远超正常购房的费用。与此同时,短期内的高额还款压力,很容易让购房者资金链断裂,一旦逾期还款,还可能面临信用受损、被追讨债务等一系列问题。
降低首付款的另一种形式为“高评高贷”——即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例如一套房子总价90万元,首付15%,若按100万元的总价签订合同,可从银行贷出部分首付款。
如果采纳形式,不仅意味着中介、税费等购房成本的增加,月供也相应增多。原价90万元按照15%的首付比例缴纳首付款后,在利率3.6%(5年期以上LPR),等额本息计算方式下,每月还款金额约为3478.04元;但若按照“高评高贷”的方式,每月还款金额约为3864.49元。不仅如此,有银行业人士指出,“高评高贷”还涉嫌骗取银行贷款,一旦被银行或相关部门查处,购房者将面临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风险警示不断,“零首付”“首付贷”现象似乎一直存在。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和住建部门都要完善监管,堵住漏洞。一方面,金融机构一定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即首套房首付不能低于15%,严格把好关;同时资金来源的监测,比如不能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在账户上的存放时间等。另一方面,住建部门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不能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融资的条款支持首付;不能签订除了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同时,对于违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