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拿到中标通知书时很高兴,可没过几天,我们就陷入焦虑与煎熬。”4月1日,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建工)项目负责人敖佳鸾指着桌上一叠函件和材料,无奈地说。
“拿到中标通知书时很高兴,可没过几天,我们就陷入焦虑与煎熬。”4月1日,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建工)项目负责人敖佳鸾指着桌上一叠函件和材料,无奈地说。
去年9月,该公司中标赣州中恒海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海唐)“中恒·唐龙嘉园商住小区项目配套工程”,可是这份由区属国企——中恒海唐出具的招标文件,却包含多条苛刻条款,导致中标企业至今不敢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条款苛刻 中标企业无法接受
敖佳鸾介绍,中标后,她将合同草案与招标文件进行对比,其中一边倒的苛刻条款令她震惊。记者注意到,招标文件与合同草案明确:“未经同意分包,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工期延误超30天清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80%计价”。
敖佳鸾算了一笔账,按项目3600万元合同价款测算,一旦触发相关条款,企业不仅将被没收360万元履约保证金,还可能会被扣减720万元工程款,面临巨额损失。文件中还设置了“区级上访罚款2万元/次”“检查扣分处罚1000元-10万元”等条款。“企业遇到问题不能维权,还要被罚款,中恒海唐有处罚权吗?”敖佳鸾说。
在履约保函方面,招标文件明明允许中标人通过保险机构、担保公司或银行开具保函,可中一建工按要求提交担保公司保函后,却被要求更换为银行保函,还被额外追加“见索即付”“不受次数限制索赔”等义务,相当于让施工方承担无限责任。此外,中恒海唐拒绝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这笔担保,农民工工资都没法保障,这是违法操作。”敖佳鸾说。
企业质疑 招标文件是否经合规审查
发现这些问题后,中一建工向中恒海唐发函,质疑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违法违规。“我们期待对方能坐下来协商修改,可等来的不是回复,而是一封封催缴函和限期签约的律师函。”敖佳鸾展示了双方的沟通记录。
在这些函件中,记者注意到,中恒海唐多次催促中一建工签订合同,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50万元投标保证金,追索履约保证金,并报送住建部门进行查处。
沟通过程中,记者参与了赣州经开区有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会上,中恒海唐拒绝修改合同草案,称“即便招标文件条款有问题,也应在招标时提出来,现在过了受理时效”。中一建工则质疑,这份问题重重的招标文件,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合规审查、备案,多次询问均未得到正面答复。中一建工认为,中恒海唐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处罚相威胁,让中标企业进退两难。
4月6日,记者联系上招标代理机构——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何永。他说,该公司只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具体由监管机构——赣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然而,记者随同敖佳鸾来到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回应是否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过审查。
住建部门仅针对两项问题作出处理
沟通无果后,近日,中一建工向赣州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请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但该局的处理结果令中一建工失望。
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中,该局仅针对两项问题作出处理:一是责令中恒海唐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要求其按招标文件接受履约保函。对于中一建工重点投诉的“违约金畸高”“非法设定处罚权” 等核心问题,整改通知书只字未提。
法律人士相关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无效。从本纠纷来看,招标文件中“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程按80%计价”等格式条款,明显超出合理风险范畴,属无效条款;而“区级上访罚款2万元/次”等规定,更是直接剥夺企业法定维权权利,涉嫌非法设定行政处罚权,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主体法定的基本原则;在履约担保环节,中恒海唐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规定,强制要求将担保公司保函更换为银行保函,并增加“见索即付”“无限次索赔”等无限责任条款,破坏了招投标文件的严肃性与公平性。基于上述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履行格式条款监督审查职责。
目前,赣州市营商办已受理中一建工的投诉材料,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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