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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07 07:18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国家发改委
 
据了解,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国家发改委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9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有“总则、评标专家基本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评标专家抽取和共享、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与2003年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其中:
 
第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关于评标专家基本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七个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评标专家库组建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五个条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有符合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有满足专家抽取和日常管理需要、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关于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清退出库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关于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索取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没收非法财物,依法处以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专家日常管理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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