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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到2027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

发布时间:2023-07-21 17:17 来源:

核心摘要:为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近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为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近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计划到2027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
 
《意见》规定: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2.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按照区域范围内出让和划拨土地总量30%的比例实施装配式建造,逐步提高比例要求。
 
《意见》明确,要围绕确保项目落地、强化设计引领作用、提升装配式建造水平、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加快BIM技术应用、推行工程总承包、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等十二项重点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记者留意到,《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政策支持,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在杭银行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
 
2.实施税费优惠。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优惠政策。
 
3.实施资金奖励。各级政府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产业基地与项目建设和开展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等。
 
4.实施面积奖励。规模化建设的钢结构商品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建筑单体符合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可以将地上建筑面积的3%(最高不大于2000平方米)作为装配式建筑奖励面积,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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