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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发布时间:2020-05-28 11:22 来源:深圳商报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深圳市住建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深圳市住建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规定,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次发布的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为《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旨在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规范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人及专业机构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深圳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A类房屋是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B类房屋是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是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

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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