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安全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四部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安全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四部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细化完善《反间谍法》配套制度的重要成果,是严格规范建审许可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规定》由“总则、安全控制区域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等6章38条组成。
在安全控制区域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方面,《规定》 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同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撤销已作出的许可。
未取得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够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