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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政: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5-08-14 07:26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2025年上半年,苏州经济虽稳中向好,但房地产市场仍面临量价齐跌的隐忧。春节期间房产促销活动虽带动意向成交增长125%,但市场整体信心尚未完全恢复。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苏州市决定,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一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规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调整前的规定是,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可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2025 年上半年,苏州120平方米以上改善型住房成交占比突破30%,但“先卖后买”的资格限制制约了改善需求释放。核减贷款次数政策,允许家庭在出售原公积金贷款住房后重新获得贷款资格,精准解决改善群体的置换痛点,预计可带动装修、家电等上下游产业复苏。

 

二是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调整前的规定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新政通过首付比例降至15%(苏州历史最低水平)和核减贷款次数(已售住房不计入贷款记录),直接降低购房门槛。例如,100万元房产首付减少5万元,释放的资金可转化为其他消费支出,形成“购房-消费-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是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规定,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调整前的规定是,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是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这是过去没有的新政策。

 

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一年一次,不超过实际支出),直接减轻家庭月度开支。以苏州平均物业费2.5元/平方米计算,100平方米住房年物业费约3000元,提取后可增加同等金额的可支配收入用于其他消费领域。

 

物业费提取政策与租房提取形成互补,构建“租购并举”的全周期住房保障体系。例如,新市民群体可通过租房提取缓解初期居住压力,积累一定资金后再利用低首付政策购房,实现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升级。

 

据了解,2024年,苏州市公积金提取额583.69 亿元,占缴存额的69.76%,仍有30%以上资金未充分利用。物业费提取可将沉淀资金转化为实际消费,例如,若10%的缴存家庭每年提取3000元物业费,全市年释放资金超6亿元,直接拉动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关联产业增长。

 

苏州市此次政策调整,本质上是通过公积金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实现稳经济、惠民生、促公平的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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