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了董监高的责任及履职风险,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职责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了董监高的责任及履职风险,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职责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一、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1.关联交易限制。新《公司法》第182条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的监管主体,二是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除董监高本身,还包括其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关联关系人,三是董监高及其近亲属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
2.禁止篡夺商业机会。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同时补充了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两项除外条件,在董监高履行了报告、决议的程序,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况下,董监高可以合法地谋取商业机会。
3.竞业禁止。新《公司法》第184条对原《公司法》的同业竞争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同业竞争的前置程序性义务,增设了董事会可以豁免“董监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
二、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责任
1.催缴出资。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按章程出资的股东进行出面催缴。该条为新增条款,根据该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过,董事会及相关董事未催款,导致公司资本金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该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为方式由原来的“协助抽逃”修改为“负有责任”,加重了责任主体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
3.违法减资与违法分配利润。新《公司法》新增了违法分配利润与违法减资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失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返还利润、退还资金、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不能资助他人购买本公司的股份规定,除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对于为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财务资助行为,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违反此规定造成了公司损害的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股东、第三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的行为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规定,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诉讼请求其个人赔偿;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高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也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在保留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同时,新增了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四、董事的清算义务
新《公司法 》第232条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解散事宜发生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五、董监高履职案例分享
1.高管违反同业竞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游某是红某叶公司高管,红某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少儿编程培训,游某在担任红某叶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在与红某叶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青某公司担任授课老师并从事宣传业务,给红某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法院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游某的侵权行为损害红某叶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向红某叶公司赔偿损失,考量游某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性质、投资人对红某叶公司撤资的情形,酌定游某赔偿红某叶公司经济损失。
2.高管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承担赔偿责任
沈甲和叶乙是双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沈甲和叶乙在担任双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沈甲参与了其儿子沈小甲为控股股东的云丁公司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叶乙参与了云丁公司厂房建造过程,且云丁公司的网站域名为“叶乙.com”,而云丁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双丙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相同。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可
以合理推断沈甲、叶乙的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所规制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情形,云丁公司与双丙公司的客户发生经营范围内的交易,给双丙公司造成损失的,沈甲、叶乙、云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沈甲、叶乙、云丁公司向双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未及时催缴股东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斯某特公司股东为开曼斯某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1600万美元,开曼斯某特公司违反斯某特公司章程规定,欠缴出资490万美元。2013年深圳中院受理了斯某特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管理人代表斯某特公司起诉6名董事,对前述欠缴出资所造成斯某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涉六名董事作为斯某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某特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开曼斯某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开曼斯某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最终判决案涉6名董事向斯某特公司连带赔偿490万美元。(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