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湖北省发布《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按照国家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从工资支付规定、信用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
《办法》要求,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办法》强调,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关于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该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进行包含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等内容的农民工用工实名登记。
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推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受委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包含登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二维码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按照国家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在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融资贷款、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工资保证金存储、验收备案等环节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开信用承诺。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