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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27 07:13 来源:

核心摘要:国家发改委: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2020-10-27 06:57:36来源:中华建设网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政策指导,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

国家发改委: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2020-10-27 06:57:36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政策指导,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政策指导,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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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要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中的“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中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
 
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通知》要求,要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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