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适用范围、配套费缴费时点、征收标准、减免审批程序、减免内容等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已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校舍安全工程、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教科城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12个项目类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