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印发《舟山市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指导意见》,围绕“谁来管、怎么管、如何长效管”的问题,着力做好小城镇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推动长效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并落地实施,进一步巩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这是我市继去年11月出台《舟山市加强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之后又一个市级层面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今年是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收官之年。舟山市已提前一年完成34个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走在全省前列,累计创成省级样板11个。达标验收后的小城镇如何巩固整治成效,防止问题反弹,迫切需要落实长效管理,确保实现“有人管理、有钱维护、有章可循”的小城镇整治长效管理目标。
根据指导意见,舟山市将从实现组织领导的常态化、实现管理队伍的常态化、实现机制建设的常态化、实现技术服务的常态化、实现考核评价的常态化、实现共治共享的常态化、实现专项整治的常态化等7个方面落实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要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融入大党建、大网格工作体系,明确专人分管。要借力文明城市创建、乡村振兴、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完善小城镇长效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市政管护、交通管理、综合执法等队伍,加强小城镇长效管理的经费保障,确保日常管理和运行到位。要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固化、推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验模式,逐步将小城镇长效管理纳入精细化管理范围,加快建立常态长效、全域治理、镇村联动、三治融合的现代小城镇治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融合推动的作用,充分发挥县(区)、功能区联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体作用,创新工作形式,积极发动社会协同管理和群众参与管理,依托基层治理“四个平台”,落实好驻镇规划师、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街路长制、网格长制、两站两员、线乱拉管控等长效制度,凝聚政府、社会、群众合力,形成齐抓共管巩固整治成果的良好局面。
指导意见强调指出,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民生导向,牢牢把握“整洁有序是底色,风貌个性是特色,融合创新是亮色”的工作方向,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宜居指数,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指导意见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做好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完善深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实施办法、考核办法,把小城镇长效管理真正抓实抓细抓好。(市小城镇整治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