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圈子 > 专栏新闻

北京市建委整治地下空间 丰益花园地下室擅自出租受罚

发布时间:2019-03-27 11:52 来源:

核心摘要:

 为规范二手(存量)房交易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日前发出风险提示: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推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在全市开展的地下空间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建委执法大队接到丰益花园业主的投诉,遂依法对该小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情况展开调查,并依法对擅自出租地下室的丰益花园地下室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该业主反映,由于该小区地下室被擅自出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一到午夜,地下室出入口,就吵吵闹闹的,他自搬进小区以来,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该业主曾就此事致电小区物业客服部,客服人员称,这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经市建委调查,丰益花园位于西三环丽泽桥与丰益桥之间,总体规划住宅22栋,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其中有2万多平方米普通地下室。自2005年6月始,该小区在未经消防机构和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普通地下室对外出租,用于居住和经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市建委认定,丰益花园擅自出租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遂依法给予该小区地下室的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处罚。

链接:处罚依据:

《北京市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如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第十五条规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0

本文作者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